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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扶持办法

第一章 扶持政策

第一条 鼓励新设网店。对通过工商注册、年网上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新设网店,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满2年的,按其平台技术服务费年费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利用精河县本地代运营公司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满2年的,按其代运营服务费年费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 鼓励企业(网商)做大做强。鼓励县域内的电商企业做大业务量,扩大注册用户,增加电商户数。发挥县内已有的工商银行融e购、邮政系统及本土注册的农资连锁店等网络平台,扩大网购网销量,纳入县内社会消费品统计和市场监测工作,扩大电子商务产值在全县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调整结构,不断提高我县服务业发展质量。每年在网上销售额200万元以下的初创型企业(网商)中,评选5名对产业带动强、成长性较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已获得奖励企业(网商)以后年度不再评选。对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的发展型企业(网商)、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龙头企业(网商),分别给予奖励。上述企业(网商)均含当年新迁回精河县发展的企业和网商。根据实绩每年在全县确定5个优秀网销品牌店,给予奖励。

第三条 鼓励乡镇(街道)、村带头发展。通过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农副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带动城乡统筹发展。整合农村远程教育网、农村电信宽带网络、广电数据网络等资源,实现一网多用、城乡互动、双向流通、平急共用、融合一体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鼓励村级农家店、直营店,以及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进行信息化改造。乡镇(街道、社区)要重视电子商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谋划电子商务发展路径,鼓励本地区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在网络上展示展销,扩大网络销售量。县邮政局建设的“邮乐网”平台实施“便民服务站”工程,将网络在现有8个的基础上扩大到12个,实现代收代缴、投递、订阅火车票、飞机票,与水、电、气、广电等单位签订协议,实现网上代收代缴费用,金融产品支付等业务,同时,让广大农民朋友足不出户享受现代科技的优越性。对电子商务年销售额、企业(网商)数、社区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达到一定标准的示范乡镇(社区)、村队,分别给予奖励。鼓励乡镇(街道)推动有条件的村创建电商村,对符合电商村标准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电子商务进农村、进社区。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设农村和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为村民(居民)提供快递存取、网络代购、农产品销售等服务;支持邮政部门开展“快乐邮”建设,对项目建设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开展“电子商务进万村”工作,对符合标准的县级区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 鼓励电子商务在各行业的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在农业、旅游、文化、餐饮、休闲、教育、医疗、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确定若干主流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重点培育,引导更多企业入驻和应用。鼓励以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提供本地生活电子商务。对各行业电子商务应用项目和相关活动,经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给予项目承办单位支持。

第六条 鼓励电子商务拓市场。对网络销售本县农产品、旅游产品且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其网络零售额对企业(网商)进行奖励。对网络销售本县其他产品和进口产品的企业(网商),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其网络销售额对企业(网商)进行奖励。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口产品电子商务,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服务、改进监管。条件具备时,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条 加大活动推广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组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营销活动阶段;参加各类电子商务推进会等重大赛事、创业活动;组织赴兄弟县市学习考察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网商)组团参加专业展会,按参展规模大小给予一定额度经费补助。

第八条 扶持集聚区发展。盘活闲置工业园区内的厂房、楼宇和其他村集体所属资产用于电子商务发展,为企业(网商)解决办公、仓储等用房问题。对建筑面积2000㎡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产业园、集聚楼),根据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使用面积、入驻网商数、本地产品销售额比重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达到一定标准的分别给予办公和仓储用房租金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补助;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项目运营方适当奖励。对列入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规划的集聚区(产业园、集聚楼),其租金、公共装修、办公家具、设施设备、宽带流量等公共开支,按照一项一议的原则,给予财政补助;建设初期可根据核定预算给予运营方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启动资金。业主出租厂房时发生的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房地产税地方留成部分,自出租年度起三年内按照5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网上集聚平台建设。引导精河县电子商务企业(网商)入驻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对网上集聚平台的建设费、运营维护费、宣传费等公共开支,按照一项一议的原则,给予财政补助。

第十条 扶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电子商务供货平台、仓储平台、专业网站、应用软件等项目,经审核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进行一次性补助。对行业协会、服务中心经审核认定的公共服务部分场租给予支持,对其配合县里开展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执行国家对电子商务产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的纳税辅导,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对网商、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和加大金融投入,将各类网商纳入到我县农村青年创业扶持贷款范畴,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贷款贴息(按年利率30%贴息),并在办理手续上给予方便。

第十二条 加强电子商务人才保障;对引进的电子商务领域优秀创业创新人才,按射洪县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给予兑现落实。每年安排或整合一定资金,用于电子商务培训、参加市级以上组织培训补助以及电子商务人才对接会等。鼓励和支持本地学校开设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建立一批青年网上创业见习基地,根据工作量给予见习基地一定补助。

第十三条 扶持电子商务支撑行业发展;鼓励引进高端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专业化管理、整体配送和冷链运输能力。加快宽带提速升级,实现重点公共区域免费无线网络全覆盖,加快推进4G通讯网络建设。对经审核认定的相关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引进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代运营、摄影、模特、电脑制作、培训、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等专业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经申报审核后,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每个公司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第二章 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自2015年到2017年,县财政共安排200万元专项引导资金,用于“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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