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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印发精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要求,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决定于2017年开展的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精河县《关于印发精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的。

普查的背景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因此,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普查目的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精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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